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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匡珍讨回公道

1998-04-25 来源:光明日报 宁 煜 宁少军 我有话说

在学校小卖部,小匡珍被严重烫伤,经鉴定为9级伤残,然而校方却一再推卸责任……

今年3月30日,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宣判邵阳市资江小学赔偿该校四年级学生匡珍在校期间被烫伤的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继续治疗费共计53030.38元。年仅9岁的小女孩匡珍终于告赢了学校。

1996年11月15日中午,活泼可爱的匡珍赶到学校参加期中考试。下一堂考试科目是数学,她得去学校小卖部买把尺子。正当她仔细地挑选尺子时,店内摆设的油炸豆腐摊上的油钵翻了,钵里烧开的油汤正好倒在匡珍的腿上。匡珍身穿牛仔裤、旅游鞋,无法立即采取急救措施。当匡珍痛得哇哇大叫,泪流满面时,校领导和班主任赶来了。副校长刘某迅速为她脱了鞋袜,帮她卷起裤管时他们发现匡珍的双小腿已大面积隆起了水泡,有的泡已被压破,露出了嫩红的肉。班主任立即将匡珍送往邵阳市中心医院烧伤科。匡珍住院35天,花费6500元后仍未痊愈。湖南省人民医院对其伤情出具的意见书让匡珍一家人吃惊不已。匡珍还需进行植皮手术,这要花费3万余元。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匡珍双下肢严重烫伤,疤痕增生,双踝关节活动不灵巧,构成了七级伤残。

匡珍父母看着昔日聪明漂亮的宝贝女儿成了伤残人,很是痛心,也很不甘心:“女儿的伤必须治好。”匡齐新夫妇下定了决心,可继续治疗尚需的3万余元医疗费用,对一个靠薪水吃饭的家庭来说,是一笔天文数字。匡齐新夫妇与匡珍将一丝希望寄托在学校身上。

“匡珍这个事出了,我们很同情。但我们没有责任,你去找小卖部的杨老师吧,你孩子在她那里出的事,责任应由她负责,但她也不是有意的。”领导几句话便将他们打发走了。

匡齐新只好找到学校小卖部经营者杨彩霓老师。杨彩霓系小学在职教师,因为家庭经济状况不好,便承包校小卖部。学校不安排杨的工作,也不发工资,杨每月交给学校承包费3600元。杨老师也认为是自己经营撞下了祸,在匡珍住院的第二天她便带上水果、营养品去看望过,并想方设法筹集了6800元给匡珍治伤。见到匡齐新夫妇,杨彩霓不知说什么好。匡齐新夫妇只好再找学校。一位校领导说:“我们是重点小学,你女儿在这里读书,我们以后多照顾她,多关心她,她有了好成绩,便是我们的赔偿了。”

匡齐新知道再找校方也无济于事,可当务之急是替女儿疗伤。钱从何来,夫妇俩愁容满面。“女儿的伤必须治好,孩子才9岁,今后的路还长,虽然她再也不能和其他女孩一样穿裙子了,但至少不能让她一辈子拖着一双伤残的腿呀!”1997年6月5日,小匡珍和其法定代理人匡齐新将一纸民事诉状递到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要求资江小学赔偿经济损失及继续治疗费4万元。

听说学生及其家长将自己告了,校方很为气愤。学校一负责人说:“我们已是仁至义尽了,当时便将伤者送到了医院,杨老师也借了几千块钱给她治疗。学生竟然告学校,我们很生气。”

法官到学校调查时,校领导抵触情绪较大,不愿回答任何问题,也不发表任何意见。被法院追加为第二被告的杨新霓老师对法医鉴定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1997年11月2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法医鉴定书认定匡珍双腿大面积增生性疤痕,影响双侧踝关节功能,评定为九级伤残。

1997年12月18日,大祥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但学校经法院合法传唤后拒不当庭。只有第二被告杨彩霓到庭。

法院依据有关法律条文缺席审理了该案。1998年2月14日,合议庭经过认真评议一致认为第一被告资江小学为获取利润,将小卖部承包给本校在职教师杨彩霓个人经营,杨兼营炸油货,在学校这种公共场合带有很大的危险性。学校对杨的举动予以默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场合和其他教学设施中活动”的规定,由此造成学生匡珍烫伤,学校应该承担主要责任。第二被告杨彩霓在校园经营带有危害人身安全隐患的小卖部,且管理不善,造成学生烫伤应承担一定责任。

小匡珍虽然打赢了官司,但其幼小心灵的创伤永远无法愈合。部分学校无视有关规定盲目创收,忽视学生安全酿成悲剧发生,应该警醒、深思。各学校应该对校园内外的不安全隐患因素全面清理整顿,让学生安心,让家长放心,让社会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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